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咸陽市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促進住房公積金良性循環,防范資金管理風險,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咸陽市各縣市區所有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咸陽市各縣市區的住房公積金由咸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統一管理,實行統一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中心在各縣市區設立經辦點,經辦點人員暫由各縣市區房改、城建或委托銀行指定2—3人負責業務工作。
第八條 市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的業務管理:
1、下達各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并對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計劃完成情況進行檢查;
2、審批各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3、審批各縣市區住房公積金個人委托貸款;
4、對各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二、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縣市區實際,審核各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
三、對各縣市區經辦點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比;
四、負責經辦點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九條 經辦點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政策;
二、督促各單位繳交住房公積金,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
三、負責對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及委托貸款資料審核,并上報市中心批準;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個人委托貸款的回收;
五、建立住房公積金臺賬,記載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每年應與繳交住房公積金單位對賬;
六、編制、執行本縣市區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使用計劃;
七、建立住房公積金檔案,對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貸款等資料分類整理保管;
八、及時向市中心報送有關情況;
九、承辦市中心委托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條 市中心委托銀行辦理各縣市區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縣市區各單位應到本縣市區經辦點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辦點審核并上報市中心批準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公積金開戶手續。每個職工只允許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繳交住房公積金單位應建立職工個人明細賬。
第十一條 新設立的單位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應到經辦點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在登記之后20日內持審核批準后的資料及匯繳清冊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凡是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的單位,應在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到經辦點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并在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后20日內到開戶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封存手續。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開戶程序:
一、單位到經辦點領取《咸陽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按要求填寫一式三份,單位審核并加蓋公章后,送經辦點審核;
二、經辦點審核單位送交的《咸陽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核定當年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月匯繳基數,并加蓋業務專用章后,報市中心;經市中心批準后,退還經辦點(一份經辦點存檔,一份留開戶單位,一份送開戶銀行);
三、單位持審批后的《咸陽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到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手續。
第十三條 職工個人、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12月份工資分別乘以各自的繳存比例。
第十四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五條 縣市區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的賬戶設立手續,由市中心統一審核,財政部門備案。單位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應設立在所在縣市區的委托銀行,方便單位、職工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12月份工資的5%,逐步提高到國家規定的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職工工資總額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范圍為準,住房公積金月匯繳額度每年元月份核定一次,一年不變。住房公積金匯繳額度按四舍五入計算法則,精確到元。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按月繳存。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和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財政供養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單位補貼部分,由財政部門直接劃入市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由經辦點審核,受委托銀行負責分解到職工個人賬戶。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轉移。職工在變動單位時,其住房公積金本息應由原單位轉入調入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其轉移程序如下:
一、調出單位填寫《咸陽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單》,加蓋公章后,連同調動證明一起送經辦點審核;
二、經辦點審核后,調出單位將《咸陽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單》送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三、若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則職工住房公積金暫時封存在原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待調入單位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后,再辦理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緩交。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經市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部分。
第二十一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將本縣市區黨政機關、財政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單位補貼部分全額列入預算,落實資金,按期撥付。不得少撥,更不得拖欠。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財政部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38號)規定,督促財政供養單位自覺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對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可采取代扣代繳的方式,直接從單位經費中予以扣繳職工個人應繳住房公積金部分,切實維護職工利益。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第二十五條 依照第二十一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職工無繼承人也無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條 依照第二十一條(一)、(五)項支取住房公積金,當年繳存額不予支取,過一個結算年后方可使用。所支取的住房公積金原則上不提現金,應分別轉入集資建房、償還購房貸款或售房專戶中。
第二十七條 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時可按《咸陽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試行辦法》的規定,向經辦點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辦點審核后,報市中心批準。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存入住房公積金收益專戶,嚴格管理使用。
第五章 查 詢
第二十九條 職工和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經辦點、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第三十條 職工或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經辦點重新復核。單位提出對賬和復核的要求,經辦點和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第六章 監 督
第三十一條 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賬戶設立、轉移和封存等有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違規審批、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單位不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違規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查處,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咸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